房屋面臨拆遷,大家都想要一個合理的補償,那么多少才是合理的呢?
征收方想盡量壓低補償,被征收人想盡可能拿到更高的補償,各有各的立場,如果立場對立不能達到某種平衡,自然就會產生糾紛。
而對于拆遷補償合不合理、補償多少的問題,也不是誰空口就定下來的,拆遷方不能隨意定,被拆遷人也不可能隨意要,一方面看國家法律規定,一方面要根據實際情況,多方考量,然后在保全雙方各自利益的基礎上達到一個平衡,那才是合理的。
國家有規定,拆遷補償的最低標準,也是底線:
01 現有生活水平不能降低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化的不斷推進,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這是過往的事實,也是往后的趨勢。拆遷既然是利國利民的大事,是為了讓百姓更優質地生活,為了讓社會更美好的存在,就絕不能讓部分人的生活水平下降。
有關法律法規及多個相關政府文件都指出了,拆遷補償要確保被征收百姓原有生活水平不能降低,并且有著長遠的生計保障。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償補助費。
02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于周邊市場房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要和附近的商品房看齊,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百姓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征收方并不能做到這一點,看到很多案例房屋補償價遠低于附近商品房,結果則是百姓生活質量大打折扣。如果補償價格這一條標準無法達標,被征收后的居住條件、生活質量等達不到預期,那么請不要將就,別輕易簽字同意拆遷。
03 先補償后拆遷的順序不能亂
國家法律條例明確規定了“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這是為了充分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以免房屋已被拆遷被征收方卻拿不到補償,或者無法及時拿到該有的補償以致未來生活困難。
先補償后搬遷這一順序絕對不能亂,若補償沒有到位,無論征收方給出怎樣的攻勢,或軟或硬,建議大家都不要同意簽字拆遷。我們百姓也有權要求征收方先給出補償款。
04 選擇不同補償方式的補償內容標準
房屋征收拆遷補償的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其具體內容都是有最低補償標準的規定的,大家在接收拆遷補償時,也需參照這些最低標準。
如是選擇貨幣補償,那么最低的補償標準應是房屋建筑成本加土地的補償。如是選擇產權調換,最低補償標準是同區位拆一補一。
也就是說,大家在實際操作時,如果正常房屋是低于1:1的補償,這一定是不合理的,大家可以強勢爭取真正合理的補償。
征收方除了給予被征收人這些補償外,還需提供搬家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償費以及自過渡期過期之日起增加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做補償。
高與低要切合實際,不能拿別人的補償結果對比:
大家要明白的一點是,我們所要爭取的,是自家的房屋,在當下所遇到的征拆項目中,在這樣一個特定的時間階段里所能拿到的“利益最大化”的補償。自己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曾經拆完了補了多少,和咱沒關系。
愛比較,是征拆領域普遍存在的通病。不管是什么年代的拆遷,什么性質的項目,那些分到了幾套安置房、上百上千萬補償款的“個案”,總是被人們津津樂道,似乎這樣一念叨,自己也應該能拿下這樣高額的補償利益一樣。
然而很遺憾,征拆領域的一個起碼的原則就是,一個項目一個補償安置方案,隔上兩三年政策也會有很大變動。比如前幾年如火如荼的城鎮棚戶區改造,如今已逐漸被修修補補的老舊小區改造取代了。
所以說,總覺得別人的項目補得那樣高,自己的房子卻只能拿到這么少,進而怨天尤人、抱怨連連,對補償糾紛的解決無益。
相對于那些只能接受加固修繕、恢復性修建處理方式的老舊房屋住戶而言,能趕上“拆舊建新”的運氣都算不錯了,大家一定要想得開,不要為了那已經不可能實現的“高額補償”而辜負了眼下屬于自己的公平、合理補償條件。
萬典律師提示
補償合理與否,拆遷方和我們自己心中都有一個尺度和底線,拆遷補償的談判過程就是一場互相試探對方底線的博弈,博弈的本質就是斗爭和妥協。協商談判,既要堅持底線訴求,也要充分展示靈活性和配合項目建設的誠意。
另外,拆遷補償并不是越多越合理。合理補償,不是一個數字,而是基于法律法規、征地拆遷政策,參照(依法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結合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實際評估價值,綜合多項參考依據得出的一個范圍。
大家如果能認識到這一點,更加理性地看待拆遷補償,能減少一來一回拉扯過程中的損耗,最終拿到符合自己心理預期的補償。
標簽: 拆遷的補償本文標題:拆遷補償到底給多少是合理的(拆遷的評判標準)
版權聲明:本文為原創文章,版權歸 一一奇聞 所有,歡迎分享本文,轉載請保留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