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經營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就合伙經營 一事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伙字號與合伙經營范圍
甲、乙雙方合伙經營甲方向南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的、字號為xxx的個體工商戶,并以該字號為合伙字號開展合伙經營活動。
合伙經營范圍為: 。
第二條 合伙經營場所與合伙期限
合伙經營場所為: 。
合伙期限為 年,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甲方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 合伙出資
(一)甲方以貨幣與勞務出資,其中貨幣出資為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甲方的貨幣出資與勞務出資共占合伙出資的百分之四十。
乙方以貨幣出資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0),占合伙出資的百分之六十。
(二)甲、乙雙方的貨幣出資應于 年 月 日之前存入甲方設立的專用銀行賬戶/以個體工商戶字號設立的銀行賬戶。銀行賬戶信息如下:
戶 名:
開戶行:
賬 號:
(三)合伙期間,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除全體合伙人同意支出的日常經營開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則應賠償由此給合伙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一)全體合伙人于每月的五日共同對上月的合伙經營情況進行財務結算及庫存盤點并共同簽字確認結算及盤點結果。
經營利潤應為扣除上月已結算的所有開支(包括彌補上月虧損)之后的營業結余。
(二)如上月的合伙經營產生利潤的,全體合伙人應于確認結算及盤點結果的當日依照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約定的出資比例分配經營利潤。
如合伙經營出現虧損的,依照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虧損。
(三)合伙存續期間,如遇裝修、大型拓展活動或增加經營項目、新增設施時,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根據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增加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四)對于合伙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應當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全體合伙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約定的出資比例承擔。
(五)若合伙在經營過程中連續 個月虧損及/或合伙財產不足 元,嚴重影響合伙的正常經營時,甲、乙雙方應在出現該情形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協商并以書面形式決定是否繼續經營。
1、若雙方均同意繼續經營的,應按依照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出資比例追加投資以維持合伙的正常經營。
2、若雙方均不同意繼續經營的,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約定終止合伙并進行清算。
3、若一方不同意繼續經營的、另一方愿意繼續經營的,視為雙方已根據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第1項的約定決定不同意繼續經營的一方退伙,退伙事宜則按照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第3項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須接受除本協議本協議第三條第(一)款約定的出資比例之外的各項約定。
2、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間,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 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經濟損失超過 萬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財產的;
(4)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同、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的;
(5)從事損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3、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以貨幣形式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退伙人對給合伙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4、若系甲方退伙的,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將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變更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三) 合伙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中的出資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新的合伙人。
第六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清償合伙債務;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權利:
1、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2.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3.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三)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合伙事務,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議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后執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根據出資比例表決后按過半數意見執行;因該合伙人事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表決時同意該意見的合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一方對另一方負責管理的工作有監督、建議權,合伙經營及財務情況對全體合伙人公開并可隨時查詢。
第七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則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同、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合伙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合伙字號繼續經營原合伙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還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被依法撤銷。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人擔任,也可以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伙解散后15日內進行,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伙人可自行清算。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債務;最后再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算后如有剩余,雙方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按出資比例分擔。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按其出資額的日萬分之三賠償其他合伙人損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出資份額或中途撤資的,按其出資額的1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違約金。
因撤資給合伙造成的損失大于前款約定違約金的,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合伙財產對外提供擔保的,其行為無效,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對外擔保的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失,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協商不成的,向合伙經營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協議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名后起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名: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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