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學會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作者:一一奇聞 目錄:生活百科  時間:2023-05-09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保障職工的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發展”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安質環部負責責任制的管理并擬定、完善并嚴格督促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工作負總的責任。各部門高層管理人員是本部門安全事務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安全工作。各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為本部門/車間安全事務直接責任人,直接管理本部門/車間的安全工作。各部門/車間主管在經理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區域的安全工作,是所轄區域的安全直接責任人。各班組長是本班組的安全事務直接責任人。各崗位員工(包括職員)是本崗位的安全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凡在下列事故之一中負有直接責任(含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發生事故的單位,當年不能授予任何榮譽稱號:

一、發生因工一般責任事故;

二、發生因工一次重傷1人以上的責任事故;

三、發生一次性直接經濟損失萬元以上的責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車間和班組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及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不能授予任何榮譽稱號:

一、由于管理不善而發生的因工死亡責任事故;

二、發生較大傷亡事故;

三、發生一次性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責任事故。

對評定當年至授予榮譽稱號之前這段時間內發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取消當年已經獲得的各種榮譽稱號。

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按本規定實施安全否決,不能代替事故處理和處罰,事故處理和處罰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安全生產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單位責令下一級單位立即整改,并給予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一、未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

二、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并組織考核獎懲,以及未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的;

三、未部署、督促在本年度內開展規定次數以上安全生產大檢查的;

四、對檢查或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對檢舉、揭發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打擊報復的,對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未按規定進行防范、監控、整治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對事故處置不及時,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

二、干涉、阻撓事故調查處理及行政責任追究的;

事故發生后,有關責任人員能夠迅速采取措施,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可對其從輕處分。

第六條 獎懲。

各部門、班組應該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持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完成生產計劃,職工有下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模范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規,認真執行本責任制,在組織管理安全、文明生產或本質安全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二、發現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

三、事故搶救有功者;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方面有重大發明創造和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議,對改善勞動條件做出重大貢獻者。

凡不認真執行本責任制,發生責任事故的,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由單位、部門、班組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給予責任者以經濟處罰、紀律處分,后果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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