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的歷史當中,對于“非法”性行為的公共懲罰乃是常態。雖說在細微之處不無差異,不過在歐洲每個地區社會都會提倡性戒律的理想,并且懲罰自愿發生偷情行為的人群。而這正式基督教文化當中的核心特征,從中世紀早期開始,其重要性日益突顯出來。
《性的起源》一書試圖將性的歷史還原為一種重要的公共事務,說明過去人們認識和處理性的方式,乃是被當時最深厚之思想文化與社會潮流所塑造。
不同文化是如何對待性的,以及這些文化是如何具體表現的,這都遠遠超出了身體和生理行為本身——這反映的是文化關于人性、社會和人生意義的最深刻洞見。
一、中世紀時的性況
雖說每一種文明從其歷史之初就規定了嚴厲的法則,以懲罰至少某些不道德的性行為,但是相對于宗教改革運動之后,中世紀時對性的監管還算寬松。傳統天主教觀念認為,肉體欲望應受譴責但無可避免:將其完全束縛是不可能的,并適得其反。那時,即使是賣淫,都是受到批準的。新教嘲笑天主教,通過允許與管理性交易,靠偷情與通奸的收益來維持自身。“噢,羅馬!”新教常常這樣譴責,“妓女在做著營生,向圣潔的金庫支付租金,以獲取她的營業執照。”那時的主教們可能并非出于理性考慮,但也樂得順其自然。
1.從古至今的性戒律
非法性行為是公共罪行,這一原則自中世紀早期以來就得到了越來越有力的堅持。
現存最古老的法典(公元前2100-前1700)由巴比倫國王所制定,其中即規定通奸要被處死,大多數其他近東與古典文化同樣將此視為一種嚴重罪行:亞述人、古埃及人、猶太人、希臘人,以及某種程度上羅馬人都作如是觀。
盎格魯-撒克遜的肯特國王埃塞爾伯特的法典(602)就規定了各種名目的罰金:“如果一個男人與一個不屬于他的寡婦結合”;與女仆或不同階層的女奴茍合;與其他自由人的妻子通奸——在這一嚴重的案例中,除了高額罰金之外,罪犯須“用自己的金錢來獲得一位妻子,然后將她帶到別人家中”。
這些嚴厲的懲罰正與基督教會的態度相符,“不可奸淫”是上帝十誡的第七誡,對于每一個奸夫奸婦,他下令“必須處死”。同樣的命運也會施加于任何犯有亂倫或獸奸罪行的人身上,施加于發生同性性行為的男子身上:所有這些人都玷污了自身與社群。
雖然《舊約》贊美婚姻是一種在社會與宗教層面都必不可少的制度,但其首要啟示則是性關系乃不潔凈的。即便在丈夫與妻子之間,性仍然被嚴格限定于特定的時間、地點以及目的(只能為了繁衍,不可追求快樂),并且在此之后還要有潔凈儀式,以洗濯這一行為帶來的穢物。
早期學者們對性也不太開化,斯多噶派哲學對于性充滿疑慮,將其視為一種低等與墮落的快樂。
在接下來的數個世紀中,教會的主要權威進一步發展了對于性的消極看法。關于節制的禁欲主義理想愈加得到強化,其主要針對神職人員,但也針對世俗男女。
2.稍許寬容的性規
要求歸要求,做歸做。其實那時對性的管理還沒有到十分不近情理的地步。
就連一些著名的主教,有時也是說一套做一套,至少不是那么讓人信服。圣奧古斯丁是一位十分堅定的禁欲主義者,他將色欲視為所有人類欲求中最為危險的一種。不過,他在年輕的時候可是另一副樣子,當他這個才子先后負笈于北非與意大利時,與一個未婚情人一起生活了許多年,并且有了一個私生子,并且他在當時更熱衷于摩尼教而非主流的基督教。
不論在中世紀文學還是日常生活中,非法的愛情與買春之舉往往以一種平常的口吻被討論,這表明此種行為并不一定總是被譴責。
根據教會的婚姻法,在理論上講,合法的性關系只需要雙方本人的同意,無需任何牧師、見證人或儀式。
從約翰·德萊頓在1681年寫的詩歌可窺見此前的性狀態,《押沙龍與阿奇托菲爾》一詩寫道:在虔誠的時代,牧師開始耍起手腕/那會兒一夫多妻還不是罪惡/當時的男人到處留種/孽種一個接一個呱呱墜地/自然在慫恿,法律不阻攔/他們與妻妾縱情淫亂。
以至于公開賣淫都能得到容忍,公開賣淫在中世紀晚期逐漸得到批準。鑒于現實中未婚的平民與神職人員不可能抑制肉欲,所以有這樣的論調:與其引發誘奸、強奸、通奸以及更糟糕的行為,還不如允許妓院存在。
二、性戒律文化
開始于1500年的新教運動,從內部凈化教會的運動,很快發展成為一股為真理而抗爭的洪流。新教徒們懷有一種信仰,相信天主教會的教義與實踐已經腐化與世俗。他們想重新發現上帝對于基督徒的真正期待,并且據此建構他們自己的社會:不僅在于宗教信仰,也包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宗教改革重塑世界的活動中,性居于中心地位。從15世紀末期開始,梅毒這一致命疾病蔓延日肆,在人群中引起了日益嚴重的焦慮。由性亂引發的社會問題——犯罪、疾病、私生子、貧窮——越來越讓人有切膚之感。以更嚴格的標準處置通奸與偷情,實際上是晚期都鐸王朝的治理舉措之一。
而為了應對新教的挑戰,天主教的反新教運動也把更為嚴格的性監管作為一個重要舉措。懲罰不貞之人,為了他們自身也為了社群的良善,這是一項基督教與公共的義務,對于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而言都義不容辭。
1.近乎變態的性潔癖
新教徒認為,以往教會對于性道德的整體態度顯得松弛而虛偽,軟弱無力。其神父都是好色的寄生蟲:獨身主義的理想只不過是個笑話而已。天主教的獨身主義志向不切實際,對所有人而言,包括神父,婚姻是今后解決性欲的唯一合適途徑。
宗教改革者們關閉妓院,逐出妓女,以及對通奸與偷情行為施以嚴酷的懲治。
宗教裁判所通過對身體的破壞來懲罰那些被認為是不貞的人。他們或者被烙印上某種標記游街示眾,或者直接被剝奪“作案工具”等等。其旨在把帶有污名的人從群體中區別開來,不僅是在驅逐“異教徒”,也在束縛占絕大多數的群體的自由上起到了作用。
縱觀整個西方世界,這一時期基督教的宣傳與舉措都強化了對于偷情、通奸、賣淫與雞奸的壓制。
新教徒的潔癖令人瞠目,甚至在女性懷孕期與經期發生的夫妻性行為,都普遍被視作違背上帝之律法——約翰·科頓在1636年為馬薩諸塞與紐黑文制定的示范法典將后者認定為死罪。
1644年冬天,馬薩諸塞的移民詹姆斯·布里頓公開懺悔了自己的罪惡,他提到有一次自己跟人酗酒之后,試圖與一位出身很好的年輕新娘瑪麗·萊瑟姆發生性關系(但未成功)。雖然如今她已遠居于普利茅斯的殖民地,但她還是被找到,最終被帶到波士頓接受審判。當時,盡管她否認雙方實際發生過性行為,但她仍然被判處通奸罪。審判過了兩個星期,她被實施了絞刑,那年她只有十八歲。
2.只是為了移風易俗嗎
新教徒們的最終理想是,建立一個社會,在其中,不道德行為被“所有人避之唯恐不及,除了那些邪惡與褻瀆之輩,他們被迫藏身于黑暗的角落,終日惶惶于被人揭發”。
不潔之性首先觸犯了宗法原則:每一個女性都是其父親或丈夫的財產,所以任何陌生人與之發生性關系,都得被視為一種盜竊,一種對其親屬嚴重的侮辱。在當時的人們觀念中,女性是比男性低級的生物,女性常常被當做物來對待。回想一下中國古代的情形就好理解了,買賣女性、交換女性、贈送女性,這些在中國古代都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非法的性關系還更為實際地侵犯了財產權,比如私生子會危險別人的繼承權,私生子不僅會搶去原本只屬于其兄弟姊妹的財產,而且還危險鄉鄰。一些地方就盡其所能地阻止窮人結婚,因為窮人養育孩子的數量超出他們自己所能承受的,會給教區增添負擔。此外賣淫不僅會傳播性病,還會衍生出酗酒、行竊、欺詐、殺嬰等其他罪惡。
從宗教的心理講,人們還擔心受到懲罰,不貞之舉要被懲罰,要是哪個社群敢容忍這種侮辱天主之行,天主的怒火就會對他們所有人進行懲罰。
3.至少生活在一種文化里
雖說對不貞之性的懲罰并不徹底,但是至少人們生活在性戒律的文化里。
在這種文化里面,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自律被視為文明的首要表征,人們之所以嘲笑不貞,不僅為了取樂,也因為那是軟弱的顯著標志。傳統倫理的基本準則是,男性與女性要為他們的行為負起個人的責任,不論誘惑多么強烈。只有獸類與野人才“沒有限制地順從”于“本性的渴求”,開化的基督徒應當讓肉體處于靈魂的掌控之下。精神和心靈對于肉體之統治乃是這一戒律文化整體之基礎所在。
在性戒律施加限制的現實行為中,并不存在任何別種關于性自由之合理、適當的意識形態,不可能設想一個沒有性監管的社會。即使是佩皮斯的私人日記,這部在18世紀之前以最大的勇氣敘述性冒險的文獻之中,也充滿了比后世同類著作中強烈得多的負罪感與羞恥感。
性監管并不僅僅是某種自上而下的外部強制,民眾的身體力行與廣泛認同使其具有了內在活力。每個人在其中都起到了作用,甚至看守、警察與教堂執事也不過是普普通通的戶主,只是在社群中各司其職罷了,并不存在單獨的、專業的監管力量。這是一個群眾性的自行監管系統,整個社群監管著自身,支持著集體行為的準則。
性戒律的文化不僅由強有力的信仰支撐,這一信仰將不道德之舉視為危險。它還依賴于一系列重要的政治、哲學與心理假設,關于政府之目的、人類之本性、信仰之倫理,以及先天理解力之缺陷。這一戒律的施行如此長久,它與社會生活結構之纏繞如此緊密,它的思想根基如此深厚,以至于在1600年沒有人可能設想它的廢除。
本文標題:歐洲中世紀的性戒律是怎樣的?淺談性戒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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